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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南京市卫生系统后勤管理协会。英文名:Nanjing Health  Systematie  Rear  Service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缩写:njshgh。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京地区具有后勤管理职能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自愿组成全市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登记社会团体,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工作为对象,以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改革方向,进一步健全完善后勤管理制度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卫生系统后勤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机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南京市鼓楼区紫竹林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会员单位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后勤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水平,树立后勤职工敬业爱岗和文明行为的良好风气,增强全心全意为病人和医、教、研服务的自觉性。
(二)开展后勤管理改革的学术交流研讨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密切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管理好协会网站,及时编发协会工作动态及会员单位后勤工作信息和经验案例。定期编发《简报》,通报有关新政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情报。
(三)订立后勤管理工作规范,提高管理水平。 
(四)面向会员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提高后勤员工技术水平。
(五)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业务交流、调研、考察等活动。
(六)成立技师、助工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咨询中心,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七)有条件时,创办符合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企业。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卫生系统后勤工作中的建议和要求。
(九)支持会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 根据卫生系统后勤服务社会化的需要,积极为会员单位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和物业管理工作做好服务。
(十一)做好行政主管部门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由单位推荐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有代表单位的身份证明);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管理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信息文件。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5.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单位的会员代表如有离职、退休等情况时,其代表身份由会员单位接替其的人员继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2.制定和修改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5.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6.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7.通过提案和决议;
8.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2/5以上理事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若干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执行情况;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11.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要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卫生系统后勤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内如所在单位行政职务调整由该单位接替者自然继任,连任不得超过二届,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力;
5.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相应的工作,会长不在时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管理办公室,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管理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提名内设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5.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6.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7.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8.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上交的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的资助;
3.个人或单位的捐赠;
4.在宗旨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的收入;
5.存款利息、证券收益;
6.下属实体机构上交的管理费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所产生的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薪支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规定的政策,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如是属于行政管理部门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等,要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指除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先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组织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薪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南京地区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因故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要在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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